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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天下上海霖得泓律所带您了解: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的法律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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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3 天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,很多人分不清楚。虽一字之差,它们之间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,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,给您优质的服务!https://www.lindehong.com/

《民法典》第586条规定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”
《民法典》第587条规定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,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的,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在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约定不明确时所缴纳款项该做何定性

?一、定金
“定金”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、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,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。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,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,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;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法履行,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。(定金罚则的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,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,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。)
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:
(1)比较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%(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)
(2)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(注: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款要求)
(3)定金是践合同,以际交付为成立要件(如果没有交付,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)
(4)定金约定必须明确,(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)

二、订金
订金,只是单方行为,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,不具有与“定金”相同的担保性质,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,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。(注意:这里不要误解,订金可以全额主张,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,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;反之,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,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。)
、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要点
适用定金尽量采取书面的形式
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。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,但适用定金罚则后,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,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,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。适用定金罚则后,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。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,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。
适用订金尽量采用书面形式
为了交易安全,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,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。大额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口头形式约定订金。数额不易过大。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,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,交付订金数额不易过大。际交付不易过早。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际交付期限,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,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。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。

关联法条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
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
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的,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八条
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,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。
《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首百一十五条
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,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《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首百一十八条
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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